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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
发布时间:2014-8-12 21:29:46 来源:Steven
(一)原材料进场
1、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供方应按规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等,外加剂产品还应提供使用说明书。
2、原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
3、水泥应按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分批存储,并应采取防潮措施;出现结块的水泥不得用于混凝土工程;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应进行复检,合格者方可使用。
4、粗、细骨料堆场应有防尘和遮雨设施;粗、细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不得混入杂物。
5、矿物掺合料存储时,应有明显标记,不同矿物掺合料以及水泥不得混杂堆放,应防潮防雨,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矿物掺合料存储期超过3个月时,应进行复检,合格者方可使用。
6、外加剂的送检样品应与工程大批量进货一致,并应按不同的供货单位、品种和牌号进行标识,单独存放;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如有结块,应进行检验,合格者应经粉碎至全部通过600mm筛孔后方可使用;液态外加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内,并应防晒和防冻,如有沉淀等异常现象,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计量
1、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有关规定,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校验。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自检一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2、每盘混凝土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原材料计量偏差应每班检查。
各种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
原材料种类
计量允许偏差(按质量计)
胶凝材料
±2%
粗、细骨料
±3%
拌合用水
±1%
外加剂
±1%
3、对于原材料计量,应根据粗、细骨料含水率的变化,及时调整粗、细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称量。
(三)搅拌
1、混凝土搅拌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的规定。混凝土搅拌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
2、原材料投料方式应满足混凝土搅拌技术要求和混凝土拌合物质量要求。
3、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可按下表采用;当搅拌高强混凝土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采用自落式搅拌机时,搅拌时间宜延长30s。对于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可在保证搅拌均匀的情况下适当缩短搅拌时间。混凝土搅拌时间应每班检查2次。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s)
混凝土坍落度(mm)
搅拌机机型
搅拌机出料量(L)
<250
250~500
>500
≤40
强制式
60
90
120
>40且<100
强制式
60
60
90
≥100
强制式
60
注: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系指全部材料装入搅拌筒中起,到开始卸料止的时间;
4、同一盘混凝土的搅拌匀质性应符合以下规定:
(1)混凝土中砂浆密度两次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0.8%;
(2)混凝土稠度两次测值的差值不应大于规定的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允许偏差的绝对值。
5、冬期生产施工搅拌混凝土时,宜优先采用加热水的方法提高拌合物温度,也可同时采用加热骨料的方法提高拌合物温度。应先投入骨料和热水进行搅拌,然后再投入胶凝材料等共同搅拌,水泥不应与热水直接接触。拌合用水和骨料的加热温度不得超过下表的规定。当骨料不加热时,拌合用水可加热到60℃以上。
拌合用水和骨料的最高加热温度(℃)
采用的水泥品种
拌合用水
骨料
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60
40
6、拌制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生产日期、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
7、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化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也应有专人负责,并重新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录。
(四)运输
1、在运输过程中,应控制混凝土不离析、不分层和组成成分不发生变化,并应控制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满足施工要求。
2、当采用机动翻斗车运输混凝土时,道路应平整、避免颠簸。
3、当采用搅拌罐车运送混凝土拌合物时,搅拌罐在冬期应有保温措施,夏季最高气温超过40℃时,应有隔热措施。
4、当采用搅拌罐车运送混凝土拌合物时,卸料前应采用快档旋转搅拌罐不少于20s;因运距过远、交通或现场等问题造成坍落度损失较大而卸料困难时,可采用在混凝土拌合物中掺入适量减水剂并快档旋转搅拌罐的措施,减水剂掺量应有经试验确定的预案,但不得加水。
5、当采用泵送混凝土时,混凝土运输应能保证混凝土连续泵送,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泵送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的有关规定。
6、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接收的时间间隔不宜大于9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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